(2010年9月修订)
第一条 研究生业务费是培养研究生的专项费用,应全部用于研究生的培养。研究生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试制费、加工费、试验费(含上机费),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费,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论文版面费,以及出差费和聘请有关专家审阅研究生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不能用于劳务费、助研费等项目开支。
第二条 研究生业务费的标准按规定计发。代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业务费,从其所交培养费中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业务费的管理实行校(研究生处、财务处)、学院及导师三级管理。每年十月初研究生处按人数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将当年研究生业务费下拨到导师,研究生使用经费时需经导师批准。
第四条 研究生业务费在用于研究生外出调查研究,搜集资料或参加学术活动以及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参加论文答辩等时,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使用研究生业务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材料、资料等均是国家财产,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报销、管理和使用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业务费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自负”的办法。
(一)研究生业务费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制年限计发。提前毕业研究生按其实际学制年限计发业务费。延期毕业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发给业务费。
(二)在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时,需经导师签字后方能进行。
(三)必须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内使用研究生业务费,不得超预算使用。
第七条 论文评审及答辩费用按以下标准:校外专家评审论文200元/份、校内专家评审论文100元/份,校外论文评审管理费50元/份,论文答辩100元/生。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二0一0年九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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