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是推动有关教学和管理人员深入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探索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管理模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平台,是“广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项目研究应为推进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实践服务,为全面持续提高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服务,为广东省重大教育决策服务。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坚持导向,公平竞争;突出重点,择优立项;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立项范围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三种类别,给予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适当的经费资助。所有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自批准立项之日起,重点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2年,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半年。
第六条 项目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规定,遵循学术规范,凡项目引起的学术争端和后果均由相应的项目研究人员负责。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在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负责或委托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以下将负责项目管理的省学位办或学会秘书处统称为“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请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点项目主持人为在岗人员,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并主持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级别项目研究;
(二)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主持人为在岗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参与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级别项目研究,能真正承担和组织项目的实施;
(三)每年只能牵头申报一个同类项目,且无未结题的同类项目。
第九条 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立项指南和申报要求以当年的通知为准。遇特殊情况,可经省学位办审核批准后特殊立项。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评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主管部门;
(二)依照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指导意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和经费资助方案报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公示、公布。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内可以书面形式签署实名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多个研究生培养单位联合申报重点项目,以促进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联合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成果的审核、项目经费的拨付与具体管理工作;
(四)审查、公布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情况;
(五)备存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材料;
(六)组织重要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项目;
(二)组织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初选和汇总工作;
(三)对本单位获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资助,并对立项项目合理计算教学或科研工作量;
(四)组织对本单位获批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日常管理,并留存相关文档。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主持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确保研究水平和质量;
(二)管理项目经费卡和项目经费开支;
(三)按要求接受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变更项目主持人,须经原主持人书面申请和新主持人签字同意、省学位办审批。未履行变更手续而变更项目主持人引起的事故责任由原负责人承担;
(五)如遇目标调整、关键设计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经省学位办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项目资助经费由评审专家提出意见,经省学位办审核确定;
(二)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三)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首期划拨60%,中期检查后划拨40%;
(四)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调研差旅费;
2.图书资料费(包括打印、复印、印刷等);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小型耗材费;
5.课件开发制作费;
6.论文发表费用;
7.劳务费和咨询费(原则上不应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
8.其他相关费用(需说明用途)。
(五)在省财务制度和本办法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持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六)对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如不能按时接受中期检查,项目主持人须提出延期接受检查申请。未提出申请且不能按时提交检查材料、不接受中期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终止该项目,不划拨后期资助款项,并取消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结题及鉴定的具体工作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主管部门组织终审并公布结题验收结果。
第十八条 成果鉴定要求:
(一)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的方式;
(二)重点项目鉴定专家不少于7人,且单位外专家不少于3人;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鉴定专家不少于5人,且单位外专家不少于2人。超过2/3的专家赞成,项目鉴定为“通过”;
(三)项目组应主动向鉴定专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要求:
经项目所在单位组织成果鉴定和初步验收后,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所有立项的项目结题时都应提交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研究主报告、中期检查表、成果鉴定书、成果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二十条 成果为软件开发的项目需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软件,成果为教材、工具书、专著或译著的项目应完成定稿。管理类项目需创设系列与项目相关的制度或改革措施。其他所有立项的项目结题前都应公开发表相关论文,重点项目须至少在权威期刊上发表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面上项目须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自筹项目须至少公开发表1篇。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申请专利等成果,均应标注“广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不能如期结题的项目应提前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未提出申请且不能按时提交结题材料、不接受结题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终止该项目,取消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甚至追回资助经费。
第五章 成果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学术研讨会、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论文集等形式,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
第二十三条 省学位办积极推荐优秀成果申报各类相关奖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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