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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

2023年05月12日 点击:[]

江科〔202343 JMBG2023011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程序,统一标准要求,提高管理效率,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咨询电话:0750-8220609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3428


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标准要求,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并获得市、县(市、区)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标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验收结题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研究确定验收结论;负责对项目验收质量进行抽查,对项目验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总结研判科技专项实施成效。

第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高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项目申报推荐权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所辖(属)项目验收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必要的真实性核查;按照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所辖(属)项目验收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委托,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开展培训指导,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开展科研工作,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按期提出验收申请,并对验收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依据合同和验收材料对研发内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代表性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综合考量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档案管理等情况,形成评审意见。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需要延期的,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生效。项目延期最多申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技业务系统)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到市科技局,审查不通过的退回修改。

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纸质验收材料,审查不通过的退回修改。市科技局收到纸质验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研究确定验收结论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验收结论;公示有异议的按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报告。

(三)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其中:

1.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2.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括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应选取信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在项目间接费用列支。

(四)项目经费支出材料。包括经费明细账、设备购置清单、记账凭证、发票、合同、采购资料及其原始凭证等。

(五)相关成果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

(六)恪守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纳入验收材料。

第四章 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结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对等、归口监管原则。按照科技业务分工,对验收结题实行归口管理。

(二)科学规范、简便高效原则。突出项目实施效果和代表性成果评价,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精简验收结题流程,减少繁文缛节,提高质量效率。

(三)激励创新、求真务实原则。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严格遵守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体现“宽容失败、严防腐败”要求。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单位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一)材料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

(二)会议(现场)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安排会议(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现场测试。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材料验收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会议(现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组员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

验收专家按照随机、回避、轮换、保密原则在江门市科技专家库抽取,同一单位选派专家不能超过1名。每位专家参加验收评审工作前须签署验收承诺书。

第十四条 验收时,组织验收单位和专家组应对照合同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济指标、经费使用等重点内容逐一进行核查。本工作规程颁布实施之日起签订的合同,按以下标准提交验收材料:

(一)合同中有技术指标要求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1.出具报告的机构应是相应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涵盖合同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

2.送检单位应是合同中的项目承担单位。

3.检测报告出具日期应为项目立项日期以后。

(二)合同约定成果形式为发表论文的,提交的论文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组成员应是公开发表论文的作者之一。

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应提供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复印件。

3.参加学术交流会的论文应提交学术会议所发证书。

4.出版学术专著的应提供封面,扉页(标注ISBN页面)及目录复印件。

5.发表论文为非中文类语言的,应提交中文版译文和外文论文检索证明。

6.论文发表日期应在项目立项日期以后。

(三)合同约定成果形式为专利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专利内容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

2.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专利权人或项目组成员应为发明人之一。

3.专利申请日期应在项目立项日期以后。

(四)合同中有博士、工程师等人才培养指标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有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指标的,应提交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职称证书。

2.有博士、硕士、学士人才培养指标的,应提交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3.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交合同执行期内培养人才缴交社保或发放工资凭证(新型科研机构按企业标准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应提交该院所与高校的联合培养协议。

(五)合同中有经济指标要求的,应提交合同执行期内项目产出成果销售合同、发票、出库清单或物流清单,项目承担单位财务报表、银行凭证、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提交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财政经费使用合规,因项目探索性强、风险高,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未完成合同约定目标任务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五章 终止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发现以下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市科技局将启动终止结题程序。

(一)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认为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的;项目无法实现合同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中期评估发现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的。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过程管理,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终止结题情形的,及时报请市科技局启动终止结题程序。对报请终止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研究确定项目终止结题意见。

第六章 公示及经费处理

第十八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市科技局将在门户网站对项目验收结题、终止结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式的验收结题、终止结题信息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单位提出复核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复核的应采用实名。市科技局将对复核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印发项目验收结论通知、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将验收材料移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分别存档。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收回结余财政经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程序追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对终止结题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程序追回全部财政经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在科技业务系统提交验收申请,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政策变化、产业调整、科研伦理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按程序审批项目变更申请。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实施进展,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和验收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主动接受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对财政经费投入多、技术成果意义重大的项目,市科技局邀请监督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委托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进行质量抽查,每批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如发现验收材料不齐全、弄虚作假等存在问题项目多于2项的,市科技局将对该批次项目进行重新验收;如抽查存在问题项目少于或等于2项的,市科技局将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重新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终止结题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按照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记录科研诚信,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终止项目并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对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退回合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不记录科研诚信。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要信守承诺,强化纪律意识,自觉防范廉政风险。验收结题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自筹经费类项目验收结题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36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5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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