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请假
发布时间:2007/12/17
文章来源:学籍与考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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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业务办理”--“请假申请”中在线办理请假手续审批,请假相关规定如下:
(一)每学期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4周。请假时间在3天及3天以内的,由班导师或辅导员批准,并向所在学院报备;请假时间在4天至1周的,由所在学院批准;请假时间在1周以上至2周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在2周以上至4周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理论和实验(实训)课按实际学时数计算,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二)学生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应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因家庭和个人原因请事假离校的,须家长知情并同意。
(三)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方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件外,不得事后请假。
(四)假期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到所在学院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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